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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天

重庆卫视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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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8 17: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宰说得好,有时候民主确实会选出独裁的政府和社会,选择社会主义确实是大多数人民主选择的结果,也是历史的必然。但是现在如果允许再来一次一人一票的选择,结果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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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18: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宰 于 12-2-18 02:31 PM 写道:
我所说的时间能证明一切,是表示我并不看好越南的这种“改革”(这是大海定义了的,就沿用了。改革与变革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就跟修房和盖房一样)。如果还是越共在那儿唱独角戏,没有一个或几个天天 ...


坚决反对老宰这种实用主义的政治态度,我看好越南的改革,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国情,所以在他们发展的过程中并不一定在形式上完全一样。例如;越南所实现的是共产党内所推动的民主,这种民主因为他们国家的特色所以并不一定要向西方那样有两个或多个政党死扣,而且在发展的初期也会有一个过程,但他的方向是好的,例如财产申报制度、例如司法独立等等。越南的这种模式肯定会极大的促进他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际上这些年越南的经济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
还是坚决反对老宰这种对帝国主义的态度,希特勒这个奥地利人上台确实是德国人民高票选上的。但他其实是充分利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普鲁士民族所受到的不平等条约和压迫,而开动了战争机器,最后的疯狂其实也是推翻了他们的魏玛宪法以后滑向深渊。老希那一套其实和老毛那一套没有太多区别,就是鼓动人民为了某种崇高的目的要牺牲我们的自由、平等,要为了集体某种伟大的目的要牺牲个人的目标,我们要把所有的希望放在一两个人身上,例如毛泽东或薄熙来。所以希特勒会干出奥斯维辛集中营,老毛会搞出文化大革命。老宰这种胜王败寇的看法要改变,我们社会在发展、我们的文明也在发展,我们回不去封建社会,所以大海告诉我们要坚决的走向正常的、健康的资本主义社会。其实“治大国如烹小鲜”,国家与国家就向个人和个人一样,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私心,但不等于有了私心就只能干私事,因为每个人的私心都会在法律和道德的层面受到约束。二战中美英绝对是正义的化身,他们的战争是正义的。其实我们现在的外交非常被动,主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我们的核心价值和理念,我们的核心价值是什么,我们的“三个代表”出国去人家搞不懂,但普遍世界认可的民主、平等和自由,我们又坚决反对,所以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目前在思想上在是没有价值的。
吵完,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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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18: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给老宰,没煤渣,给小天,看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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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1: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卫方微博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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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需要进退自如
24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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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2: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打黑之原罪!_节选

  如果按前文确立的一些指标来衡量重庆有关公权力组织过去近十年实施刑法第294条等条款的情况,可以做两点评估:第一,重庆十余年来,连续几届政府都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治安型打黑范畴。第二,最近两年多来,重庆的公权力组织由于法治观念薄弱,违法任意运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理效果的情况十分明显,因此,那里的打黑从2009年成立二百多个(次年达到329个[1])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理方式了。社会管理型打黑虽然仍有治安效能,但这种效能相对于社会管理来说已经是其次要的和附属的方面。  重庆打黑的案例很多,但侦办过程透明度极低,一些秘密羁押地点还没有听说有任何律师进入过,甚至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有检察官到过那里,案件的审判过程也不是真正公开的,学术界不可能对这些案例逐一或抽样进行调查研究。所以,学术界的研究只能借助经由各种渠道披露出来的现象展开,因此,这种研究只能算是对重庆打黑的初步研究。如果将来出现与我掌握的材料证明价值相反的有相反的材料,我会随时相应调整我对重庆打黑的评价。  从已显露的大量现象看,重庆打黑具有双重性:打黑在表面上是被作为治安手段运用的,也确实具有一些社会治安状况改善、公众的人身安全感提升的治安效果;但是,从打黑主事者的行为方式、行为显示的意向和行为的社会效果三方面综合起来看,打黑在重庆主要是被当作社会管理方式来运用的。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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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2: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说明重庆的打黑从2009年夏季以来已具备社会管理方式的主要特征,我们不妨将那里打黑过程中一些带普遍性的做法与本文前两部分概括出的社会管理型打黑的特点做些对照:  1.打黑在重庆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一体化持续推进的运动式执法或施政方略。我国刑法中有400多个罪名,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125个罪名,这其中黑社会性质犯罪占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是其中之一。如此之多的罪名,重庆为什么能持续地强调和运用其中的一个罪名并将其打造成一面旗帜?为什么将其在法律实施中所处的地位和意义,拔升到不可思议的高度,直至使其成为了地方公共当局的最重要施政标志之一(另一个标志是“唱红”)?在那里,打黑似乎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转化成了整个公权力组织体系持续关注的事情,甚至成为了施政的中心。之所以如此,其中的奥妙,或许就在于主事者以这个罪名为抓手,比较容易进行社会管理或控制。  在这种背景下,重庆相关公权力组织在打黑中办理刑事案件系统性违法曾经是普遍现象,实际上,坚持违法办事或不依法办事在那里似乎已经成为公安部门实现自己工作目标的基本经验或方略。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在我一年来发表的文章中做过很多具体的列举,[7]始终未得到具体回应,今不再继续列举。  2. 重庆地方党委及其所属机构与官员强力介入了具体司法过程,在打黑中的活动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地方党委可在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地方事务中发挥领导作用,这一点没有疑问。所以,我国各行政区域不存在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但存在党组织是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问题。很多已经披露的重庆打黑的事实,表明重庆地方党组织在打黑中的活动总体看大大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重庆大规模抓捕犯罪嫌疑人、先抓人后取证,并设立脱离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制约的秘密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和审讯,这样的活动如果不是政法委、“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地方党委的机构做决定,是不可能推行的。当然,最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容许的做法是市委的机构和官员直接统一指挥法检公行使职权,导致法检公只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案,或搞“大三长”未审先定处理具体案件。例如李庄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就声称,审讯他的警员说,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8]对这类报道,重庆有关公权力机构都是默认的。当然,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例证。  3.由于地方党的机构直接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打黑运动中的重庆各级法院往往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给被告定罪科刑。这种违背法律规定和精神的现象或倾向在平时就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全国各地,但在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搞诸如打黑这样的运动式执法的背景下,就难免显得尤为严重。试想,某个犯罪嫌疑人既然是由地方党委的机构的领导人主持召开的“大三长会议”决定抓的,检察院自然谈不上对这个案子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也谈不上独立行使审判权,只能按“大三长会议”的意见办,于是法律规定的包括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法检警三方相互制约在内的办案程序就完全被破坏了。  4.重庆打黑设立了数百个其活动贯通和主导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全权型“专案组”。重庆华龙网2010年6月报道,一年来,“重庆市公安局跨区域调警1万余名,集约329个专案组强力开展‘打黑除恶’,共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00余个”。[9]这里要提醒读者留意,重庆这些数量庞大的全权型专案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直接继承了“文革”的专案组体制,它的活动特点,是凭感觉抓人,秘密关押,先抓人后取证,活动全程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的各个阶段,其活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之处甚多,有些甚至有明显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1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在论及审查干部的专案机构时认为,“过去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的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11]  近年来,重庆的数百个全权型专案组(如李庄案专案组)和相应的专案组体制,是否也是“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这个问题特别值得研究!刑事司法方面的这类专案组体制对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破坏极大,同样应该永远废止。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法学界足够的关注与讨论。我觉得应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形式或其它形式正式废止。  5.重庆打黑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的倾向太过明显,显得太轻率太简单,让人感到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自由或生命的得失在重庆都不过取决于一两个权力人士的一句话。这种倾向集中表现在以下诸方面,同时也反映在许许多多人日常表达的质疑中:(1)重庆最大的一批私营企业都被打成了黑社会组织。到底是那些大型私营企业属于合法组织里某些个人或机构有犯罪行为还是这些企业都蜕变成了犯罪组织?(2)重庆最大的一批私营企业的老板都被判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逃跑了,有的整个家族的成年人似乎都被抓起来关起来了。这样做有没有株连过度的问题?是否经过了正当法律程序?其中有没有类似于方洪因发一个微博自己被劳教1年还有多名家人被非法拘禁(“失踪”)的情况?(3)这些私营企业都有上亿、数十亿资产。对这样数量巨大的私有财产的处置合法吗?有关组织处置这些财产是否受到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这些财产最终到哪里去了?(4)对下属部门和员工的犯罪行为,企业最高层要不要负刑事上的连带责任,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是如何归责的?一个数十亿身家的私营企业家是如何具体组织妇女卖淫的?这些重大问题不仅普通民众,连法学专家都普遍不知晓,而中国法学界对辛普森案的审判细节似乎都轻易做到了如指掌。相比之下,重庆那样的审判、那样的辩护、那样的定罪判刑,社会哪能不感到莫名其妙!这些问题是比李庄案大得多的问题,看来人们还远远没有来得及给予适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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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2: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童之伟的这篇文章写得太好了!

  6. 打黑以来,重庆警方肆意抓捕、先抓人后取证、秘密关押、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严刑逼供、任意追诉的情形相当普遍,到了近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程度。这方面的情况我曾经做过一些归纳,详述有关证明材料的文章已经在中国法学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等几个学术网站发表,[12]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本文不再重复。在滥捕滥押方面,仅仅从几个典型案例披露出来的情况看,重庆有些做法即使在封建社会也是较罕见的。一是把可能在审判时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证言的证人秘密关押起来,如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并未被批捕,但李庄前案终审前一直被关押着。二是把当事人有发声能力的家人都抓起来,使其家族在其丧失人身自由期间无人为其申辩,如文强的儿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亲属。[13]更离谱的是方洪案[14],这本来就是个公安局办的让别人无辜劳教一年的错案,但似乎是担心律师的介入,重庆公安部门又让方洪的儿子、妻子、女儿失踪了。这就太不像话了,不知道他们现在是否重获自由。  对这些情况,难怪有位法学教授会说出这样一番话:“使我们感到最黑之处,莫过于公共权力在‘打黑’进程中表现出来的为所欲为。不是别的,正是此种为所欲为,才让我们真正感到‘不安全’,感到‘真黑’。重复一句,即便是‘打黑’,一旦公共权力出现为所欲为的势头,公权滥用,便是对我们所有人的安全的最大威胁,如何不叫我们这些普通百姓胆战心惊?”[15]  7.打黑运动中,重庆对刑辩律师进行了全面打压,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和刑辩律师群体表现出明显的排拒和敌视态度。为达到准确有效实施刑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目的,我国现行法制像其它任何现代法治国家一样,是安排了两套相反相成、相互为用的制度的:其一是刑事追诉制度,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进行侦查、检察起诉;其二是律师受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给予法律帮助和依法为其进行辩护的制度。这两套制度同时充分发挥预设功能,是刑法得到充分实施和准确、有效适用的制度保障。所以,破坏或妨碍律师刑辩制度的正常运作,就是破坏或妨碍刑法的充分实施和准确有效适用。  重庆打黑运动中的种种现象表明,其公权力组织有刻意抹黑、打压刑辩律师、试图系统损毁刑辩律师制度功能的行为倾向。[16]这种行为倾向贯彻在重庆整个打黑过程中。打黑运动伊始,重庆有关部门就要求本地律师“配合”、“讲政治、顾大局”、不要纠缠“细节”,实际上就是让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只走走过场。在过去两年中,打黑运动在重庆如火如荼地进行,有那么多大案要案,但人们始终没看见重庆本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其当事人做过像样的、引人注目的辩护,一次也没有。可以想象,他们决非不愿为,而是不能和不敢为也。外地律师不在重庆公权力组织的控制下,独立性较强,但人们看到的情况是,外地律师到重庆代理刑事案件,执业活动始终受到莫名其妙、举世罕见的阻扰和打压。君不见,即使是康达所和李庄,他们在李庄被捕前就已经被迫决定退出,可见压力之大。但尽管如此,重庆方面还要把李庄律师抓去、罗织证据给他定罪。如此进行恫吓的结果是,能去和敢去重庆代理刑事案件的外地律师极少。  8.重庆各级法院审判打黑案件时,千方百计搞不公开或半公开审判,使宪法、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形同虚设。公开审判是为了公众能直接监督法院或法官的审判活动、防止他们专横擅断,同时也是为了让公众能间接监督侦查和检察起诉情况。但是,媒体披露的情况表明,重庆法院对公众关切的所有打黑案件,都事先安排包括司法机关人员在内的“公门”中人占据了绝大部分旁听席位,几乎所有意欲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的普通公民和不亲近当地官方立场的媒体的记者,都未被允许旁听,甚至被告亲属旁听也遭遇种种刁难。这实际上是有关公权力组织心虚和害怕公众监督的表现,其本身也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9.重庆的打黑已形成明显的寒蝉效应,这是那里的打黑性质上已经蜕变为社会管理方式,并且开始发挥社会管理效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形成寒蝉效应,是公权力组织实施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所要追求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众所周知,邓小平说过,七嘴八舌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重庆公权力组织治下的数千万公民,对于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如“唱红打黑”之类公共事务,只能叫好,不能七嘴八舌加以评论,从批评的角度看,这就是“鸦雀无声”。“鸦雀无声”与寒蝉效应是同义词,属于同一种最可怕的社会景象。而这种社会景象在重庆已经通过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形成了,其形成的集中表现,是重庆公权力组织治下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能在全国的任何公共言论平台上,公开对“唱红打黑”表达过不赞成或有所质疑的意见,就像“文革”中全中国十多亿人口没有任何人能够和敢于在中国的公共言论平台上对“文革”发表任何一点批评或否定意见一样。  10.重庆公权力组织片面宣扬打黑治安功能,明显表现出欲借以掩盖他们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致使宪法、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招致破坏的事实。这方面的问题在重庆有多种表现:抽象地而不是具体地否定舆论界对“黑打”现象的有理有据的具体批评;每当舆论界批评“黑打”(即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时,有关公权力人士必拿治安型打黑进行搪塞;不愿正视公安等国家机关的“黑打”行为在改善社会治安的同时对公民多项基本权利造成的严重侵害;不敢或不愿正视“黑打”行为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间职权关系的破坏,等等。  好了,我在本文第二部分概括了社会管理型打黑的14个特征,本文第三部分已经论述了重庆打黑所具备的作为社会管理方式的10个特征,这10个特征都是有可以经验地感觉得到的事实作为现实基础。还剩下4个特征,这四个特征在重庆打黑中也有不同程度的显露,但大都没有上述10个特征那样典型或普遍,这里就不再一一对照评说了。  综合地看,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在重庆已经形成并开始发挥功能。重庆的施政,特别强调打黑,把打黑作为最显著的施政标志,这个事实直接表明打黑在那里是被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方法加以运用的。时任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的王某的一句话无意中点出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属性。他对不顺应其要求的企业界人士毫不掩饰地说道:“你知道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恶不?跟政府作对就是恶!”[17] 这就是说,打黑是针对所有公权力相对人的管理手段,谁不服贴就打谁的“黑”。王书记在这件事上有点糊涂,他糊涂就糊涂在不懂得这种事情只能做,千万不能说,说出来就会像让水饺露了馅、方术揭了底,是犯大忌的。而且,他更没想到他那番蛮横但却内容实在的话被别人录了音、曝了光。结果很自然,他不久被摘掉了区委书记这顶乌纱帽。  同理,不少人不理解重庆何以提“平安重庆”而不提“法治重庆”,也不理解重庆城区何以要花200亿元人民币装50万个摄像头,成为世界上摄像头密度最大和总数最多的城市。其实,诸如此类问题,只要人们从重庆打造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这个角度来考虑,就一切都显得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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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08: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不分段,头大呀
本我。。。骚扰电话139-076-2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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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1: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一下白岩松在耶鲁大学的幽默演讲,不知道放在这个沉重的帖子里合不合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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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3: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煤渣 于 12-2-18 18:40 写道:
坚决反对老宰这种实用主义的政治态度,我看好越南的改革,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国情,所以在他们发展的过程中并不一定在形式上完全一样。例如;越南所实现的是共产党内所推动的民主,这种民主因为他们 ...


如果非要给老宰戴个实用主义的帽子,也就只好还煤渣顶本本主义了。前无古人与历史重演哪个几率更大呢?!这要看范畴,小的方面当然层出不穷,但大到制度变革这种事,还是历史重演的情况更多。所以,还是让时间来证明吧!

煤渣 于 12-2-18 18:40 写道:
还是坚决反对老宰这种对帝国主义的态度,希特勒... 最后的疯狂其实也是推翻了他们的魏玛宪法以后滑向深渊 ......
老宰这种胜王败寇的看法要改变,我们社会在发展、我们的文明也在发展,我们回不去封建社会,所以......
二战中美英绝对是正义的化身 ...


本来是不想参与对现实问题讨论的,但被死大海挖坑掉里边了,又被渣渣逼到了死角,不说两句,真会被他们误导到僵之欲死的地步。老希那时候说明还是真敬畏宪法的,要达到其民族主义的目标,所以要想办法绕过它直至推翻它。我们也有宪法,也有两院:人大和政协,但最重要的特色是还有如来佛。不是打击渣渣的一腔热情,正是因了煤大律这些用脑思考用良心做事的精英,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我们还是不得不痛苦地面对大三长的现实,修房与盖房,修总比不修好?基已朽,修何为?

从绝对时间概念来说,谁也回不到昨天,社会再怎么发展,文明再怎么进步,也更改不了我们昨天对前天的扭曲。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包括那个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是概念,现实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时期还发生着秦始皇时期焚书坑儒的事情,别纠结于那些概念了,时间永远是向前的。王和寇同样也只是概念,明天德赛二先生成了,也会重新来修订历史,就跟我们今天来修改抗日,把十四年改成八年一样。

煤渣的确是睿智的,名不虚传。二战的正义化身是中苏美英法等战胜国,大律只捡了美英这两个看起来与战争本身并不直接沾边,挺身而出的“义士”说事,呵呵,厉害。法国跟德国是有仇的,老希最初也是奔法国去的,中国是反击日本侵略的行为,苏俄二战初期是四处侵略的,占芬兰打挪威,甚至与老希分脏波兰,只有英美貌似干净,因为战火并没在人家门口点着。但英国当时是殖民地最大的日不落帝国,他要保护他的海外利益。再者说了,法国沦陷,其必有唇亡齿寒的顾虑,就跟我们的抗美援朝一样,正义与否,得看谁说。咱叫抗美援朝,实际上抗的可是联合国军。
美国就更不靠谱了,战争初期保持中立的跟那蚯着,仗打差不多了,看老希是破鼓乱人捶了,立马下山抢桃子。
国家之间没正义和仗义而言,都是利益。
在人来人往的拥挤街道浪迹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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