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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上人间

关于孙小凤姑娘捐款的使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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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3 23: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于 03-8-3 11:49 PM 写道:
非也!钱没有捐到她手上,还不算是她的!

::只要是捐款人指明这笔款项是捐助给某人的,那这笔款项的所有权就归某人所有::我觉得还是直接给算了,即使现有的花不完,车友会这笔也该是他们的 ::
不对,我 ...

这个。。。。还请老马车或是鲁愚解释一下为好。那天我看今日说法的一个案例的确是这么判的,法律专家的评点也是如此。虽然我们从感情上不接受这样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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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3 23: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上人间 于 2003-8-3 11:53 PM 写道:
这个。。。。还请老马车或是鲁愚解释一下为好。那天我看今日说法的一个案例的确是这么判的,法律专家的评点也是如此。虽然我们从感情上不接受这样子的法律。


不对,今日说法的案例和我们的根本就不相同,我们的钱从来就没有到她的手上,退一万步来说,我们从来没有对她说:这笔钱我们捐出来是给你的,虽然我们自己是这样对自己说的,但是没有对她说过!!

明天法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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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00: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法律说明:

我国《信托法》第72条亦作了相似规定。所以,本案中的募捐所得款项是募集人承诺按捐赠人意愿为管理、处分而取得的,是公益信托财产;在信托目的无法实现而信托终止后,剩余的14万爱心捐款或者由募集人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事业,如救助其他的病患;或者由募集人将其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也就是我们的捐款应该由募集人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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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02: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没能捐上款。。但我也想说。。。。。

一、支持77关于款项处理的做法,是个好当家!
二、同意关于哈哈“公益信托”的引用,尽管我不同意本案例关于“现金的转移是决定财产权属的标准”的观点。我认为,既然是信托,在委托事宜不能完成或信托人既定委托目的达到的可能性消灭时,委托人得征求信托人对委托行为或委托目的进行更改或撤消(72条的精神是本着降低更改委托行为的社会成本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目的才规定剩余款项转用于类似公益目的的。。)
但在这里,我们不要对法律问题再深究了(有机会再请教各位法律老前辈),最实际和最好的做法是下一步该如何决定这笔款项的用途,对此我同意哈哈的意见。
1、征求捐款人的意见,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表示需退回款项的,可退回款项。(尽管违反了对于《合同法》关于公益事业捐助不得撤消的规定)
2、期限届满,则视为同意款项收归车友会并在征得捐款人同意后专款用于其他社会公益捐助事宜。

另外我想补充两点:
1、如果家属告状,那就把钱都给他吧,…………
2、还是对77、DDBB等人致以敬意!我们不要为了具体的运作以及对具体运作的讨论而忽视、冷却了一些热忱和乐于助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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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07: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否定77和DDBB的劳苦功高!在这里,代表我全家向两位最热心的最好的人致以敬意!

相关捐款的帖子稍后删除,如果有谁想留下来当作证据的赶快备份!关于巨款的处理,我希望等会能提出处理意见:
1、这笔钱是大家暂时放在77那里,准备选对时机后再捐助给公益事业的(注意,暂时放!还没有捐助出来)
2、想拿回去的3天内回帖后拿回去;
3、不想拿回去的或者3天内不想拿回去的上缴车友会资金,在合适的时候捐助给公益事业比如贫困的学生比如救人一命!

如何,有不同意见的在9点前回复,9点后不要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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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4 08: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呀,这个法律问题我们先搁一边吧!

我和小兰子的一百元,我还是打算捐组小凤MM,因为她还是需要钱治疗下去的,虽然我这一百元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我去探望过小凤MM几次,她的病情已成为一种牵挂,总希望她快点好起来。另外一个原因是父亲还是把捐款用于小凤的治疗的,这也让感到欣慰。其它捐款人的资金如何决定,请捐款人自己来决定吧,不过最好给的期限稍长一点,比如本周五前,因为很多会员不常上网的。
      这件事情没有处理好,请大家原谅,希望不要影响大家奉献爱心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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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08: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上人间 于 2003-8-4 08:17 AM 写道:
我和小兰子的一百元,我还是打算捐组小凤MM,因为她还是需要钱治疗下去的,虽然我这一百元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我去探望过小凤MM几次,她的病情已成为一种牵挂,总希望她快点好起来。另外一个原因是父亲还是把捐款 ...


如果你和小兰子的一百元捐给小凤MM,那么在大家还没有拿回去或者赃款还没有分离开的情况下,也就是捐赠行为发生了,也就是说,你只要捐给她1分钱,我们这些全部的捐款都必须给她——这就是参考原则,也就是你说的今日说法的案例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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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4 1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于 03-8-4 08:52 AM 写道:
如果你和小兰子的一百元捐给小凤MM,那么在大家还没有拿回去或者赃款还没有分离开的情况下,也就是捐赠行为发生了,也就是说,你只要捐给她1分钱,我们这些全部的捐款都必须给她——这就是参考原则,也就是你说的 ...

复杂有有点超乎我的想像,那我先拿回来吧,今后我给小凤是我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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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1: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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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3: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建议这些钱最好另设帐户管理,不要和车友会资金放在一起。

夏利哈哈 于 03-8-4 06:51 PM 写道:
没有否定77和DDBB的劳苦功高!在这里,代表我全家向两位最热心的最好的人致以敬意!

相关捐款的帖子稍后删除,如果有谁想留下来当作证据的赶快备份!关于巨款的处理,我希望等会能提出处理意见:
1、这笔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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