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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车主共同学习:《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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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08: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车主共同学习:《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8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公路规费的征收与管理,加强公路的养护和建设,保障公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
  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第三条 燃油附加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用于公路事业和公路运输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对所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免缴其他费用。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边防、海关、港监、工商、财税、审计、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燃油附加费征收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征稽机构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设置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可以在各市、县、自治县及其港口、油库等地设置征稽派出机构,负责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六条 征稽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做到依法征费,应征不漏;
  (二)负责票证、费款上解以及其他规费的管理;
  (三)负责燃油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核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情况;
  (四)负责对机动车辆进行交通规费年审签证;
  (五)查处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行为;
  (六)负责征稽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规费检查证》。
  第八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征稽机构做好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章 燃油附加费的征收
  第九条 燃油附加费由征稽机构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第十条 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燃油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车辆装载质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燃油附加费。
  汽油和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汽油零售企业购油时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购油手续,并按购油量和征费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
  第十二条 经征稽机构检查,汽油经营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多于购油量部分,应当证明其正当来源,并按照检查时的价格和征收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
  第十三条 本省汽油机动车辆出省时,车藉所在地的征稽机构应当发放省外通行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按月征费的柴油机动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月底前办理下一月的缴费;按日计征的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行车前一天办理缴费;实行全年统缴的柴油机动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征稽机构和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统缴合同规定的时间缴费。
  第十五条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省两个月以内的,按征费标准的30﹪缴纳燃油附加费;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规定的征费标准全额缴纳燃油附加费。
  第十六条 征稽机构对柴油机动车辆进行交通规费年审签证。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的机动车辆,征稽机构不予办理交通规费年审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签证手续时,不出具交通规费年审证的,不得办理车辆年检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汽油机动车辆改装为柴油机动车辆,或者柴油机动车辆转籍、过户、报废、调驻的,车主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前,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燃油附加费缴费或者变更签证手续。对未经征稽机构办理缴费签证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辆改装、转籍、过户、报废等手续。
  第十八条 新增柴油机动车辆的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领取牌照后5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燃油附加费缴纳手续。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停驶手续。柴油机动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汽油的经营及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汽油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经省征稽机构审批,取得汽油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汽油业务。
  省征稽机构应当在接到经营汽油业务申请后20日内作出同意颁发许可证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除军事单位以外,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也不得在其他加油站或者油库储存汽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加油站、油库转向社会从事汽油经营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向社会从事汽油经营业务。
  经营性加油站、油库与内部加油站、油库必须严格分开。内部加油站经批准转向社会从事汽油经营业务的,不得再供应内部汽油。汽油经营企业未经征稽机构批准不得将汽油储存于内部油库。
  第二十二条 汽油经营企业从外省购进或者调拨汽油,应在汽油进入本省3日前,携带批文、合同、发票、提单等证明文件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经征稽机构核验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三条 凡为汽油经营企业运输的车辆、船舶,必须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准运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汽油经营企业不得使用带有与军事单位有关的番号、代号或名称和标志的车辆、船舶运输汽油。
  征稽机构有权对在本省内运输燃油的车辆、船舶进行检查。公安、边防、海关、港监等部门应当协助征稽机构对运输燃油的车辆、船舶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持有汽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汽油储油设施的进出口管道应当按照征稽机构的规定安装汽油流量计量等装置,其费用由汽油经营企业承担。
  汽油经营企业流量计量等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征稽机构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装。征稽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汽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月按期向所在地征稽机构报送进油、销售、库存、非正常损耗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六条 持有汽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使用经省财税行政部门批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二十七条 征稽机构有权对汽油经营企业的进油、销售、库存、油价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汽油经营企业必须妥善保管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报表、票据和财务会计凭证帐簿资料。征稽机构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不得阻挠或者拖延检查。
          第五章 燃油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燃油附加费及其银行利息和滞纳金,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油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一)公路养护;
  (二)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公路投资者实行投资补偿和回报;
  (三)公路建设;
  (四)交通规费征稽事业;
  (五)公路运输管理;
  (六)返还应减免的公路交通规费。
  第三十条 燃油附加费年度收支计划,由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于上年年底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提出,纳入投资计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征稽机构应当将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全部存入燃油附加费收入银行专户,并按规定的时间全部缴入省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储存的燃油附加费的资金性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第三十二条 对所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拨付一部分,用于返还行政和公益事业应当免征或者减征的车辆,以及农、渔业生产用汽油和非公路用工业汽油应当免征的费款。返还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对燃油附加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要求,编制燃油附加费年度决算,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加油站或者油库的,责令限期拆除加油站或者油库,没收违法所得和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汽油价值总额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法买卖汽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汽油,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汽油价值总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汽油经营许可证。
  凡在无证经营点加油的社会车辆,处以车辆油箱或者油罐容量汽油价值总额10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汽油经营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多于购油量部分,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的,没收多于购油量部分汽油,并处以多于购油量部分汽油价值总额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核验,擅自卸油入库的,没收其全部汽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汽油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批文、合同、发票、提单等)弄虚作假的,处以弄虚作假数额10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其全部汽油,并处以汽油价值总额5倍的罚款。
  汽油经营企业未经征稽机构批准将汽油储存于内部油库的。处以汽油价值总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汽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船舶未办理汽油准运手续擅自运输汽油的,没收所运汽油,并可处以油罐或者油舱容量汽油价值总额5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柴汽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燃油附加费的,除补交规定费额外,每逾期1日,处以应缴纳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除缴纳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纳费额1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汽油经营企业故意损坏流量计量等装置或者不使用安装流量计量等装置的进出油管道,而采用其他方法进出油的,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可吊销其汽油经营许可证。
  汽油经营企业的流量计量等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不报告擅自修理、拆卸、安装的,处以50000元罚款。
  征稽机构接到报告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汽油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及资料的,由征稽机构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50000元的罚款。
  报送的报表或者资料弄虚作假的,处以弄虚作假数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汽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汽油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的,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可吊销其汽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汽油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票据和财务帐册的,除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外,处以5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构成偷漏燃油附加费的,处以偷漏燃油附加费数额10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买卖汽油的,征稽机构有权查封加油站或者油库;违反本条例运输汽油或者柴油车辆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的,征稽机构有权扣留车辆或者船舶,所扣留的车辆或者船舶的保管费,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可以向征稽机构提交相当于罚款数额的保证金,提供保证金后,征稽机构应当解除查封或者扣留。当事人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应当及时返还其交付的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公安、边防、海关、港监等部门协助查获非法买卖、运输汽油行为和偷漏燃油附加费行为的,给予奖励。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检举非法买卖、运输汽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妨碍征稽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的,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汽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补吊销汽油经营许可证的,在二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从事汽油经营业务。
  第五十条 征稽机构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 公安交通人员擅自发放年检签证,或者办理车辆改装、转籍、过户、报废、调驻手续造成偷漏燃油附加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已发放签证,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征稽机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征稽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以及瞒报、截留、挪用和坐支燃油附加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经营汽油或者运输汽油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征稽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含武警、边防、消防)从事社会经营的汽油和营业运输的柴油机动车辆,适用本条例。但军队的军事用油和军事装备性车辆除外。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3年12月19日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和1994年4月29日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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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08: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征收燃油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装载质量定额征收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上述规费。

  二、汽油燃油附加费按费额征收。

  三、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燃油附加费1.42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390元/吨.月,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1、按月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39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150元;

  (3)三轮柴油机动车每吨每月140元;

  (4)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50元;

  2、按旬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16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60元;

  3、按日征费标准:

  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20元。

  (三)外省柴油机动车征费标准:

  1、进入我省2个月以内的,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6元;

  2、进入我省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我省柴油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征费。

  四、燃油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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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09: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附加费涵盖了现在费改税的养路费等部分内容,又有一些过桥过路费并未被费改税涵盖,那么费改税以后,这个附加费该收多少呢?很是疑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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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09: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月一号国家实行新的燃油消费税后燃油附加费将废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办法。

[ 本贴由 河马宝宝 于 08-12-11 09:11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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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09: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啊?那这么说要恢复过桥过路费了啊?????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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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09: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效益明显,收获丰厚

  海南省交通厅有关人士表示。在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海南的公路收费成本和行政执法成本得到有效缩减。一个具体的例子就是,海南一个省的征稽系统也仅有56名工作人员,而年收费金额却近10亿,征收成本在全国无人可比。改革13年,海南的燃油附加费累计征收已经超过70.07亿元,年均递增约15.5%,这极大地支持了海南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海南的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燃油附加费改革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社会效益。由于费用在燃油零售中统一收取,这就体现了用路者付费、多用者多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撤销了所有公路沿线收费站卡,提高了通行效率,海南现在是全国第一也是全国惟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公路“三乱”现象从源头得以根治。

  成绩与挑战并存

  在实施燃油附加费试点13年的成绩背后,有关人士坦言海南对燃油附加费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随着条例的实施,一些问题逐渐得浮出水面。海南省财政厅就认为,目前海南的燃油附加费工作正面临着稽查工作难度加大,本省柴油车辆费源流失,对公益性车辆和其他非公路用汽油的返还问题一直没能解决等一系列问题。而海南老百姓对于燃油附加费政策执行过程的一些小细节也颇有微词。06年3月份,海南首次提高了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汽油车附加费提升幅度达0.32元/升,许多车主就抱怨提价幅度过大,比国家提升油价的幅度还要大。对油价最为敏感的出租车行业则表示“用附加费改革后的油不如用没有附加费的天然气”。有资料显示,自2004年中以来,海口近九成的出租车已将燃油改装为燃气。同时,更为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只由海南一省在燃油中附加相关费用,跨省走私汽油现象已经变得相当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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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09: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号号 于 2008-12-11 09:21 写道:
啊?那这么说要恢复过桥过路费了啊?????惨啦!!!!

估计不会,历史的倒退么?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相关部门肯定不会吃亏的,只会赚。
[url=http://t.qq.com/wangworm/mine][img]http://v.t.qq.com/sign/wangworm/99e6b48dfa67696ddd9f6d3efc059209e42fef59/1.jpg[/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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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10: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海 于 08-12-11 09:25 AM 写道:
估计不会,历史的倒退么?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相关部门肯定不会吃亏的,只会赚。



看看日报上面的说法:


据了解,无论路桥建设投资体制如何变化,海南省现有的东、西线高速公路等国、省道和省级政府建设的公路项目仍然不收费。但海南省面临的“无钱修路”的难题已严重制约了该省交通发展,特别是路桥建设发展。



估计是新建的路桥恢复收费!

那帮官爷爷不知道:现在每年10几个亿的燃油附加费收入,是牺牲了大部分只在城里开车的车主利益的前提下征来的!恢复路桥收费?利息都收不回来!不信等着瞧!到头来肯定恢复附加费的收费!当然名义可以改头换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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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马宝宝 于 08-12-11 09:05 AM 写道:
一月一号国家实行新的燃油消费税后燃油附加费将废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办法。



-------------河马宝宝就不用学习了。
[fly][img]http://www.hainan-car.com/bps/attachments/200501/78Qr_1818024_1.gif [/img]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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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2: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海 于 08-12-11 09:25 AM 写道:
估计不会,历史的倒退么?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相关部门肯定不会吃亏的,只会赚。

我敢打赌肯定倒退,但是伟大的写手们会描绘成为一项深得民心的改革.号号卖车的行为堪比巴老沽清中石油,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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