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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南省红十字救援大队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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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09: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征求《海南省红十字救援大队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海南省红十字救援大队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红十字救援大队全体队员:
现将《海南省红十字救援大队管理规定》(草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海南省红十字会。
联系人:黄捷
联系电话:65359682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把你口袋里的钞票放我口袋,把我脑袋里的观念放你脑袋!骚扰电话:139-076-2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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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8 09: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红十字救援大队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为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紧急救援工作,现场抢救伤病者,救济急需帮助者,成立海南省红十字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队的性质:由省红会组建,由具备一定素养的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组成的人道主义义务救援组织。
第三条        大队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按照红十字运动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出于完全的自愿,不谋取任何经济、物质的利益,用自己的经验、技能和时间,及时为最易受损害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省红会对大队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每个队员在训练和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管理和指挥。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救援工作要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省红会组建大队,各市、县红会根据需要和条件组建相应分队并归各市、县红会领导,执行任务时由省红会统一指挥。
(二)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业务顾问2名,教员2名。大队长由省红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大队其它组成人员由省红会考核任命。
(三)各分队设分队长、副分队长各1名。每分队根据实际情况设2—5个班,分队长、副分队长和班长、副班长由各分队推选,省红会委任。
(四)队员:
1、队员的加入:长期在海南省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志愿接受培训,志愿参加救援工作的都可填表报名申请加入。省红会对报名人员进行公益精神、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进行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录用为队员。符合条件但受名限制的暂录用为替补队员,替补队员享受与队员相同的权利。
2、队员的退出:任何队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决定退出时,可向分队提出书面申请,待大队批准后,交回配发的装备和物资。
第六条        大队长职责
(一)在海南省红会及其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三)组织大队参加自愿服务工作,宣传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四)组织指挥大队现场救援工作;
(五)组织人员进行大队经费筹集工作, 对大队的经费进行统一专项管理。
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对大队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搜集和整理,及时将情况反馈大队领导,并按分工抓好督办落实,在大队长不在位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第七条        业务顾问职责
(一)在大队长领导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二)拟定大队年度训练计划;
(三)及时向大队长提出自愿服务、培训、救援工作的建议;
(四)在训练和救援工作中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五)协调大队和社会其他救援组织的关系,提出加强合作的建议。
第八条        教员职责
(一)配合业务顾问制定年度训练计划;
(二)负责指导队员的具体业务培训工作;
(三)考核队员和替补队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并定期对此做出评定意见;
(四)对队员现场救援工作进行现场业务指导;
(五)积极探索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九条        分队长职责
(一)在大队的领导下,组织分队开展日常训练工作;
(二)根据大队年度训练计划,制定本分队的年度训练计划;
(三)组织队员积极参与大队安排的各项活动;
(四)现场指挥分队队员开展救援工作;
(五)搜集队员的合理化建义,及时向大队部反映;
(六)协调分队与分队、队员与队员之间的关系,及时掌握队员活动的动态。
副分队长协助分队长工作,在分队长不在位时履行分队长职责。
第三章        装备和训练
     第十条  大队的装备主要用于大队的训练和救援工作。大队的装备前期由省红会投入,以后主要依靠社会和企业的赞助。
第十一条  装备分集体和个人两部分组成,集体装备由省红会统一管理;个人装备由个人负责保管。由大队组织的集体训练和救援时,要统一着装,与训练和救援无关的活动未经请示不得动用任何装备。
队员的装备在入队时由大队统一登记配发,每个队员要妥善保管;退出时要归还大队,丢失和损坏要酌情赔偿。
第十二条    大队和分队每年分别组织6次集训。每个救援大队队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考核评定合格才具备现场救援资格。队员每年必须参加6次以上的由大队或分队组织的培训,不得无故缺训,训练考勤和成绩作为考核依据。大队为考核评定合格的队员人身安全投保。
第十三条  大队训练。按年度训练计划,由大队组织的训练,训练器材、场地和内容由大队负责,并提前5天通知到各分队,大队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评和登记。各分队负责人要提前1天将参训人数报大队。
第十四条  分队训练。按年度训练计划,由分队组织的训练,训练器材、教员和场地,可由分队自己联系,也可向大队申请协调解决。分队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评和登记,并报大队备案。
第四章    救援
第十五条  当海南省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大队应积极参与救援。大队在参加大型救援行动时,要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行动的计划,并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调动与安排,听取专业部门的建议。大队单独组织的小型救援也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以便得到政府的支援或协助。
第十六条  大队在救援行动中的组织指挥,按平时的隶属关系执行。大队可视情况的需要调整参与救援行动各分队的人员和装备。参与大型的救援行动,省红会要设立临时值班室,确保抢险指挥部与现场的信息沟通。所有参加救援的队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现场指挥员要定时向值班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救援行动必须体现红十字志愿行为,宣扬红十字人道主义理念,在救援行动中指挥员和队员必须首先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对有可能危及自身安全时,要及时请示报告,申请专业救援人员参与。在有组织的救援行动中,任何人都不能擅自行动。
第五章   制度
第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救援大队的重大活动和经费开支由大队长向省红会报告;
(二)各分队自行组织的各项活动应提前一天向大队部报告;
(三)每个队员离开本地应及时向直属分队长报告去向和时间;
(四)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报告情况一般不越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大队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登记制度
(一)大队和每个分队都要建立登记制度,对每个队员参加活动情况进行登记。
(二)每次登记工作要便于统计,要派专人负责,实事求是。
第二十条   考核制度
(一)分队每半年对所属队员进行一次业务考核,大队派教员参加,一般定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二)大队每年10月对所有队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
第二十一条   奖惩制度
(一)        奖励
1、        在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省红会通报表彰,特别突出的,报请总会表彰,并酌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
2、        在年度训练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红十字工作,对红十字事业有贡献的队员,省红会将在年终总结大会时给予通报表彰。
(二)        劝退
1、        无故2个月不参加大队活动的劝其退出;
2、        不管任何理由,半年不能参加大队活动的,劝其退出;
3、        不服从指挥,影响大队工作正常开展的,劝其退出。
   (三) 处罚
            任何队员在队期间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省红会将据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开除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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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8 09: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看,合适我们不,怎么修改???请回复提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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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8 14: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每个紧急救援队的同学都来报道,提提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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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4: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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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4: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彭 于 05-11-18 14:37 写道:
好。。。顶。。。
[color=red][size=4]老子云:为无为,事无事。无为无不为,无事无不事。[/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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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20: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不是......没权利提意见
1390759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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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22: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三)每个队员离开本地应及时向直属分队长报告去向和时间;
这条不好落实吧?“离开本地”是指离开海口还是离开海南?如果真要实行的话,哈哈要制定具体报告的方式,例如用Email等容易使用和便宜的方式。

第十九条   登记制度
(一)大队和每个分队都要建立登记制度,对每个队员参加活动情况进行登记。
这条也不好落实。谁来承担?
第二十条   考核制度
(一)分队每半年对所属队员进行一次业务考核,大队派教员参加,一般定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如何考核?
(二)大队每年10月对所有队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
素质考核是哪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我觉得有疑问的地方,我觉得这些规定看起来是有必要,但需要确定能否落实,如果因客观条件无法落实,不如不规定,免得让人觉得这个规定的严肃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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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22: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顶~后看~
换号了:一三零零伍零伍零零三一,一捌玖柒陆零陆柒玖捌一 http://pindao.huoban.taobao.com/channel/channelCode.htm?pid=mm_13713231_0_0 http://pindao.huoban.taobao.com/channel/digital.htm?pid=mm_13713231_0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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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0 09: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杰夫 于 2005-11-19 10:30 PM 写道:
第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三)每个队员离开本地应及时向直属分队长报告去向和时间;
这条不好落实吧?“离开本地”是指离开海口还是离开海南?如果真要实行的话,哈哈要制定具体报告的方式,例如用Email等容易 ...


是的,这个请示报告制度不好执行。。。

但登记考核制度应该可以做到:每次训练救援的时候,登记报到人员,一年下来,如果一次都不参加,那可能不太合适,救援队需要的是像三亚分队一样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而不是像海口一、二分队现在这样召之后稀稀拉拉来几个人(领物品的时候可是达到近百人呢!)。但素质考核的内容是应该落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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