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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浪

这种事是真的吗?(刷卡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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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20: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牡丹卡领用合约(注意红字部分)

 牡丹卡领用合约

  牡丹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是否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三、乙方有权视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其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在对账单中通知甲方。
  四、甲方收到牡丹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五、甲方应承担因其使用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甲方使用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
  六、牡丹国际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交易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发卡机构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期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四)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五)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七、牡丹贷记卡使用条款
  (一) 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发卡机构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四)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五)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八、牡丹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 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透支款项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
  (二) 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九、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办理卡片启用。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十、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乙方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乙方有权行使质权或从甲方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质权或抵销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乙方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甲方使用牡丹卡的权利。
  十二、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户进行查对或提出改正要求,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在对账单打印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三、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如工作单位及地址、通信地址或电话变更、住宅地址、身份证号码变更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卡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甲方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牡丹国际信用卡书面或电话挂失经乙方确认后为办妥,牡丹贷记卡和牡丹信用卡书面挂失经乙方确认后为办妥。甲方牡丹卡遗失后发生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国际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收取年费。已过期的牡丹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和追索权。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六、牡丹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 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 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对牡丹卡进行止付,甲方不得以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止付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七、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卡,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卡。
  十八、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十九、乙方若不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也不再退还。
  二十、甲方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办理最多为两张的副卡或停止其副卡持卡人使用牡丹卡。甲方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将停止使用的牡丹卡及时交还乙方。   
  二十一、本合约解释权属于乙方。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二、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和牡丹国际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牡丹卡领用合约补充协议
  一、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为牡丹运通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免费交通意外险服务。对于甲方在使用牡丹运通卡刷卡为其本人支付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款时,可以获得乙方免费赠送的交通意外险。保险金额:金卡100万元人民币,普通卡50万元人民币。
  (一)对于涉及交通意外险的任何咨询、投诉、报案、理赔等事项均由承保公司负责处理。甲方因交通意外险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须直接与承保公司协商解决。承保公司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等详见《牡丹运通卡使用指南和权益手册》。甲方要保存购票交易单据和交通工具乘票存根,作为理赔的依据。
  (二)乙方提供的交通意外险责任期为一年,从乙方系统产生牡丹运通卡卡号次日零时起生效。如果乙方在保险责任到期后没有另行通知的,则该保险顺延一年。
  (三)甲方如果注销其所持牡丹运通卡或被乙方取消牡丹运通卡用卡资格,则从牡丹运通卡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次日零时起,甲方不再享受交通意外险服务。
  交通意外险包括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甲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甲方对上述指定有异议,可在领取牡丹运通卡后,到承保公司办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
  “支付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款”是指持卡人购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全部票款是使用牡丹运通卡购得,不含现金或支票等。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轮船和公共汽车。
  二、乙方通过与国际SOS(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OS公司)签约,代甲方向SOS公司支付SOS会员使用费,由其为甲方提供牡丹运通卡SOS全球支援服务,具体内容以《牡丹运通卡使用指南和权益手册》为准。
  (一)SOS公司为牡丹运通卡SOS服务的服务提供商,甲方使用SOS服务须遵守SOS公司的具体规定。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使用牡丹运通卡SOS服务并选择具体的服务项目。甲方在使用牡丹运通卡SOS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直接与SOS公司协商解决。
  (二)SOS公司为牡丹运通卡客户免费提供一般信息咨询类服务,其它服务收费由甲方通过SOS公司认可的方式直接向SOS公司支付。除会员使用费外,乙方不承担甲方使用全球SOS服务的任何费用。
  (三)甲方如果注销其所持牡丹运通卡或被乙方取消牡丹运通卡用卡资格,则从牡丹运通卡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次日起,甲方不再享受牡丹运通卡SOS服务。
  三、以上“一、二条”为乙方向甲方赠送的增值服务,乙方若不再提供上述服务或上述服务内容有变更的,将通过公告形式向甲方告知,公告一旦作出即为生效,无须甲方同意。
  四、甲方同意乙方将其及其副卡持卡人的必要信息提供给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签约公司,以用于直接向甲方提供服务。

[ 本贴由 neighbour 于 05-2-20 20:10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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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第二十一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银行卡;持卡人不继续使用银行卡的,按照比例退还所收年费,并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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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2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工行根据其上面引述的牡丹卡章程进行了公告,就很难说啦!
按帖子中描述的情况,那位透支持卡人是在工行网站上查到工行牡丹卡章程的,那也就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了工行起码已经通过网络媒体履行了告之义务。

就本案例看,可能持卡人由于自身的疏忽,导致未还完而引致ICBC全额罚息。
其实,我也不赞成此种做法,它不能体现对客服务的人性化一面。
但是从另一方面说,游戏规则一旦定了,大家就要遵守,按时还款是透支人的起码责任和应尽义务。

另外,除了这个问题外,50天或56天透支免息还款也是经常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
请各位务必注意“月结单日”的概念:
您可享受自月结单日起2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即如果您在月结单标明的“到期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就可免缴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如按交易日计算,您可享有的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50天。

[ 本贴由 neighbour 于 05-2-20 21:44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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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2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neighbour 于 05-2-20 06:24 PM 写道:
请您在递交申请表时确保附上以下必要文件,以便我们及时受理您的申请并准确评估您的信用状况。

身份证明文件: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如为境内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如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士,需提供 ...




感谢neighbour提供详细说明,可是我不能提供收入证明,因为我想申请金卡,但单位的工资存折好像证明力不够吧,总所周知,现在工资条好像都不是个人收入的全部。不知道我前面提到我能提供的资料可不可以申请,如果可以,咱就投靠中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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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1 11: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

我去办理消户时,前台的工作人员也不问问我为什么要消户,对你们BOC有什么不满的地方,反正给了张表叫我填好,让我等45天以后再去办理消户.

作为银行,竟然毫不关心消户的客户的反馈意见,也真是奇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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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1 23: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ICBC的同事们确认下!!!

今天和同事们就此事又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按ICBC的章程,刷卡消费应该不会产生上述情况,我们估计
1、可能该持卡人是透支取现,而不是刷卡消费,且还款期限在40天以上
2、ICBC给持卡人一个透支还款期,但持卡人错误的理解了透支免息的时间概念
2、还有一种可能就是ICBC的电脑系统中风,“偏瘫”后产生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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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1 23: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斌斌 于 05-2-21 11:48 写道:
我去办理消户时,前台的工作人员也不问问我为什么要消户,对你们BOC有什么不满的地方,反正给了张表叫我填好,让我等45天以后再去办理消户.

作为银行,竟然毫不关心消户的客户的反馈意见,也真是奇怪哦?!


销户在银行业务中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不问你,个人觉得也正常。
但是从责任心来讲,确实该问问的

TO:明月刀
就你的情况,今天和发卡的同志也说了下,如果是本行自己发的准贷记卡应该申请无问题,但是贷记卡难说,因为我们不是发卡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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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1 23: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谢,能不能明说,发卡最关心的是什么??收入吗??偶今天可以挣十万,明天可能就下岗了,要那个鬼收入证明有什么用,银行的制度早该改革了,国外都是跟在屁股后面求我们要卡,国内银行老爷当惯了,积习难改!!:mad::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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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22: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贷记卡业务本身就是一种无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和其他抵质押贷款相比在风险控制方面的难度较大。
因此对于贷记卡的审查,我感觉和一笔个贷程序和要求上是一样的。
从贷记卡申请表上你就可以看出个一二三来,
其实现在贷记卡业务都是从国外学来的东西,
它讲求的是对客户个人信用的评价和基本判断,有一套比较详细的客户评分方法
但是为什么在国内推起来有些走样呢?
因为目前我们国内没有个人信用状况的完整信息提供渠道,
银行也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去做对客的详细资信调查,
所以要求的多也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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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22: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银贷记卡个人卡是如何确定信用额度的?

(一)发卡行通过对申请人年龄、职业、工作年限、收入水平、拥有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双币卡持人,按照人民币和外币分别核定信用额度。
(二)申领个人普通卡,信用额度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或625美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元(或3,750美元)
(三)申领个人金卡,信用额度最低为人民币20,000(2,5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0元(或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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