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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1: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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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免费车的人多,弄个免责声明出来,欢迎大家批评修改
免责声明
在你搭乘XXX的汽车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声明的各条款。
1、车主(XXX)以及车主所认可的驾驶员,并没有一定要搭乘你的义务,同时你是自愿搭乘该汽车的;
2、你搭乘该车是免费的,没有合同关系(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双方签字认可);
3、无论你是否搭乘,车主(XXX)以及车主所认可的驾驶员在使用该车期间,在主观上都会尽力保证该车人员和车辆的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
4、如有意外发生,不论何种原因,无论意外的责任在何方;你在车主以及车主所认可的驾驶员一方,只能得到该车所投保险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
你不得向车主以及车主所认可的驾驶员追讨其他赔偿,也不得起诉车主以及车主所认可的驾驶员;
5、父母中任何一方签字认可该声明,在自己认可该声明的同时,也为其没有行为能力的子女认可了该声明;
6、该声明经双方签字后,终身有效(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车主签字:XXX
乘客签字(我已阅读了该声明,同意接受以上声明的条款):123、456
根据大家的意见重新修改如下:
免责声明
在您(以下称为搭乘者)搭乘XXX的汽车之前,您与车主及车主认可的驾驶员(以下称为车主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请仔细阅读本声明的各条款。
1、车主方并没有一定要搭乘的义务;
2、搭乘者有拒绝邀请搭乘的权利;
3、搭乘该车是免费的,没有合同关系(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双方签字认可);
4、无论是否有搭乘者,车主方在使用该车期间, 在主观上都会尽力保证该车人员和车辆的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
5、搭乘者知道搭车时,存在出现意外的可能性,并知道由此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6、如有意外发生,不论何种原因,无论意外的责任在何方;搭乘者在车主方只能得到该车所投保险中,乘客部分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搭乘者不得向车主方追讨其他赔偿,也不得起诉车主方;
7、搭乘者签字认可该声明,在自己认可该声明的同时,也为其没有行为能力的子女认可了该声明;
8、该声明经双方签字后,声明生效;
9、声明有效期为2005。4月--2010年。4月;
车主签字:XXX 年月日
乘客签字(我已阅读了该声明,同意接受以上声明的条款):123、456年月日
写的好象有些问题:
1。应该搞一个搭乘方放弃追索的权利的明确声明,楼主的不明确。
2。应著名:本文除签名外没有其他手写条款。
3。看来免费搭的太多,声明中还有些气,同情楼主。
4。另应著名签署地,这涉及打官司的地点。
我是律师,订立这样的协议本身没有任何效力,因为,任何关于人身伤亡免责的协议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所以,即使你没有收取搭车者任何费用,但只要他(她)上了你的车,你就负有保护他们安全的义务,出了问题,你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是搭车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除外。
呵呵,不过,也有可能免责的。那就是你投保了车内乘员险,但保额要高才行。现在,死一个人一般要赔20万左右,所以,如果你保了20万,那轮到你赔偿的数额就相当低了。
上网查了专家的意见
同乘者即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者利用他人车辆免费运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的“无偿”、“免费”均属于无报酬的情况。如果同乘者负担燃料费或低价利用车辆等,均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当同乘者有偿搭乘他人车辆并在搭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同乘者可以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相竞合的情况选择适用一种责任赔偿制度。而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专家倾向于不能免责,但
"而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
所以定个条款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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