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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退出”论——法律依据不足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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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10: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驳“退出”论——法律依据不足 ZT

作者:BA4ST 四川CQ网站略有改动  

驳“退出”论——法律依据不足

去年,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立了业余中继台的合法地位和管理原则,同时涉及到业余频率使用的问题,受到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关注。

通知里明确说“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但在“通知”里没有明确指明是什么频率。因此目前普遍认为通知要求退出430—440MHz,部分地区已经停止核发该段的业余电台执照。经查阅有关文件,国家分配给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段共有27个,其中属于业余业务专用的有4个;与其他业务共用的有11个;作为次要业务的有12个。在12个次要业务频段里,在440MHz以下的有3个:即430—440;50—54;10。1—10。15。而较多HAM使用的是430—440。为什么单独要退出这个频段呢?我对这个说法持保留意见。

所谓“次要业务”是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与其他业务共用的频段。

1。这个频率分配是1982年由国家体委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也是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频率分配规定的。要业余业务逐步退出次要业务频段,现在只是无线电管理部门一家单独的意见,似乎有点欠妥。至少应该与国家体育总局一起协商之后再定。因为过去是体委和无委两家联合发文许可,那么现在,也应该两家再次联合发文取消。何况,业余电台的活动组织和管理属于国家体育局。而且退出业余业务次要业务还要注意与国际接轨。

2。如果是因为有什么干扰,影响了其他业务,那也不是让业余业务退出的理由。在短波30兆的范围里,业余专用的频段有3个,与其他业务共用的频段有6个,难道在在430——440兆这个相对比较宽广频段上,居然容纳不下我们次要业务?既然“通知”中也没有说出哪个频段,为什么单要退出430—440呢?这样的说法似乎缺乏依据。特别是“通知”所说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存在“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太笼统了,应该明确告知不符合哪一个哪一条无线电管理规定,这是今天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

3。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频率管理,第22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报……备案。怎么理解?业余电台使用频率是不是属于国家体育部门指配给本系统的?第23条:……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从这两条法规上看,“通知”的精神是否相符呢?

4。如果是因为在430——440频段上出现干扰或者有害干扰,要让我们业余业务退出,实在是冤枉的。因为,干扰是不是业余电台所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报告。如果,把干扰责任让业余业务承担,有失公平。如果确是个别业余电台的干扰了主要业务,完全可以依法处罚他!而不应该采取“退出”这种打击一大片的做法。再退一步说,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处理干扰的原则是“四让”——即“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这里一再强调的是“让”而不是“退出”!

“让”是应该的,因为我们毕竟是业余的业务,是搞通信实验、训练或比赛,都不是紧急的业务;“让”也是可以的,把重要的时间或频点让出来,让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业务先用。当在主要业务不用的时间或频点上,我们在不干扰主要业务的情况下合理使用一下,又有什么不妥呢?总之,“退出”是没有依据的。

管中之见,难免偏颇,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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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3-6 18:48:55
早就有风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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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21: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吗?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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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14: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BG7YTD

CQCQCQ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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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6: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了那么多钱,怎么退?
梦想在运动中延缓衰老!享受在欢聚中积攒快乐!这里是--BG7Y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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