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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熊猫

遭敲诈的同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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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普 于 04-7-20 10:40 AM 写道:
我说的这群人就是指曾经的受害人。。。。。

即使你是受害人,但是作为证人的身份出现时,你还是不能带有主观的心态去做证的。

不管用什么心态,都是得用事实来说话的,也不能妄自夸大或缩小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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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空心 于 04-7-20 10:42 AM 写道:
请不要对自己不清楚的事情妄加猜测与评论。。。。。


请不要越权限制别人的言论和对别人的言论随便冠上“妄加猜测”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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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重证据轻口供,用嘴巴说不死他们,公安后面还有检察院、法院把关呢,不会冤枉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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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空心 于 04-7-20 10:43 AM 写道:
不管用什么心态,都是得用事实来说话的,也不能妄自夸大或缩小事实。。。


事实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法庭的论证判决生效后才能成为既定事实,不以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主观看法而有所该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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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阿铁 于 04-7-20 10:46 AM 写道:
办案重证据轻口供,用嘴巴说不死他们,公安后面还有检察院、法院把关呢,不会冤枉他们的。


其实并非反对指认和作证,只不过提醒要把心态和角色摆正,谁知招来这种莫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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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让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作一下指认。没必要有这么大的争论。

所谓警方的动机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定死刑,那也无从说起。
犯罪嫌疑人该不该定死刑也不是警方说了算。
警方需要做的只是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已。
[fly]那一天,闭目在经阁香雾中,蓦然听见你诵经中的真言; 那一月, 摇动所有的经筒, 不为超度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磕长头在山路,不为觐见,只为贴着你的温暖; 那一世, 转山转水,不为修来世, 只为途中与你相见.……[/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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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熊猫 于 04-7-19 11:39 PM 写道:
遭谎称被撞而敲诈车主的被害同志请注意,偶刚和美兰区刑警队的朋友看完电影回来得知:敲诈团伙6月份落网,现警方想定他们死刑,但前来指认罪犯的受害者太少,如愿意车友会的受害人可去指认(相片指认,不对真人) ...
现在判的只是无期,警方想枪毙他们



红字是什么????法院已经判了无期,只因为警方想杀了他们,才来收集证据,之前干什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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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妞妞 于 04-7-20 10:55 AM 写道:
红字是什么????法院已经判了无期,只因为警方想杀了他们,才来收集证据,之前干什么去了???????


公民作证和指认是一种法律义务,警方收集证据是一种负责的行为,但是收集证据的目的不是让犯罪份子受到应得的惩罚而是“只是想杀了他”这种出发点真的是令人发指。。。。

现在法律都向着”疑罪从无“的人性化方向发展,怎么还有这种心态的存在。

[ 本贴由 吉普 于 04-7-20 11:04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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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1: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普 于 04-7-20 11:02 AM 写道:
警方收集证据是一种负责的行为,但是收集证据的目的不是让犯罪份子受到应得的惩罚而是“只是想杀了他”这种出发点真的是令人发指。。。。

现在法律都向着”疑罪从无“的人性化方向发展,怎么还有这种心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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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1: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明白了,就是说大家(包括警方)都希望严惩这些犯罪分子,所以要收集证据,希望受害者勇敢去指证,大家不要再为某一句话去辩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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